1. 警用防彈頭盔及面罩由盔殼(含包邊)和懸掛緩沖系統(帽箍、緩沖層、下頦帶、轉接件等)組成;
2.外觀要求:盔殼外表面涂層均勻平滑。無外來雜質、起泡、脫皮、剝落等缺陷;懸掛緩沖系統組件完整、縫合牢固;所有金屬件無銹蝕;緊急脫扣與調節扣等功能部件使用方便,下頦帶和帽箍可調節、使用方便。
3.外觀顏色:盔殼表面涂層為“99”式警服藏藍色,盔頂前端印制或張貼標準警徽標識,送帽罩一個。
4.防護性能:2級防護,能阻止1954年式7.62mm手槍,1951年式7.62mm手槍彈(鉛心),在射距5m距離對防彈頭盔進行射擊試驗,在5發有效命中情況下,頭盔能阻斷彈頭,盔殼彈痕高度均≤25mm,且測試后懸掛緩沖系統無零件脫落。
5.阻燃性能:防彈頭盔盔殼的外表面續燃時間≤5S。
6.耐浸水性能:防彈頭盔在水中浸泡24h后,盔殼表面無裂逢、起泡、分層的現象;在2發有效命中情況下,能阻斷彈頭,首發彈著點的盔殼彈痕高度≤25mm,且測試后懸掛緩沖系統無零件脫落。
7.適應環境:-25℃~+55℃
8.符合《GA 293-2012警用防彈頭盔及面罩》標準的要求。
9. 警用防彈頭盔及面罩具備由“國家安全防范報警系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(上海)”和“公安部安全防范報警系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”出具的檢測報告,報告編號:公滬檢1840969。